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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的热点问题二 ,详情请咨询宿迁律师

作者:admin 日期:2021-10-07 17:22:00

情况二:业主车辆被盗

 

【案例】

 

 
2018年7月,王某放在停车场的越野车车窗被敲,车内物品丢失,经报警后未追回自己的损失。王某认为其车窗损坏,物品被盗是由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的责任,遂向物业公司索赔,遭到物业公司拒绝。之后王某便一直拒交下一年度的物业费,于是物业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
而最终由于王某不能证明其物品被盗是由于物业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导致,其以此为由不交物业费,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业主以“物品被盗”作为物业公司违约的事实,这种违约不足以构成根本性违约、从而完全免除业主交费义务。因此,车辆被盗不能成为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抗辩理由。

 

 

情况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业主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向物业支付物业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非是由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不到位引起的,业主应向开发商主张权利。虽然有些开发商会出具一些书名承诺 “住户入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由本公司委托某某物业负责处理”。
该类似承诺仅委托物业办理有关房屋质量来信来访、投诉事宜,况且物业公司并未承接房屋质量维修义务,因此业主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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