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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公司律师分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定及法律问题

作者:admin 日期:2021-10-07 17:21:20

导读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定与处理,一直以来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司法裁判颇为棘手的问题。这是因为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表面形式极为相似,难以区分,这样导致各地行政执法部门的承办人难免存在主观上的认知差异,最后导致处理结果迥然不同,乃至最后形成司法上的障碍或者说“瓶颈”。

 

这里我们必须要弄明白,合同诈骗罪是刑法规范的问题,而合同纠纷则是民法调整的问题,表面上两者之间的界限似乎很清楚,其实不然。实践中,前后两者行为的界限很难区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在于“度”的把握。为了便于大家交流学习,笔者搜集了各位专家、学者、实务操作者的观点,归纳梳理如下,仅供参考。

 

  一、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的定义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的定义;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以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产,目的应当较大,合同纠纷当事人都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由于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情况不能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因此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区别两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实际上,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表现情况,分别进行定义和处理。

  1、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中有欺诈手段,在合同履行中有欺诈行为,但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为解决其生产经营中遇到的资金不足、周转困难等问题或扩大宣传交易能力,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 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是合同诈骗罪论。

  2、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和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态度不同。 前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往往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只履行少量约定义务,以骗取对方财产为目的。 合同当事人一般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诚意和积极行为。 前者承认合同诈骗罪,可以处以科刑。

  3、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和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财产的处分不同。 前者将诈骗的财产用于个人生活而非生产经营,造成浪费,导致财产无法追回。后者一般将财产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或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有改变用途的情况,但不应将该行为视为合同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定义中应注意的问题

  1、采用欺诈手段出现在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中,不能简单地根据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案件进行定性。

  2、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很难弄清楚,也不能由此得出推定行为人有罪的结论。

  3、不具备或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直接认定行为人有罪。

  4、很难弄清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何时发生了犯罪意图。

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骗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诈骗罪是订立、履行合同,无对价占有他人财产的民事诈骗是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欺诈的方法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是否在没有对价的情况下占有他人的财产,是区分两者的关键。 当然,重点规定合同诈骗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高,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 换言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达到刑法惩罚的程度。也就是“质”和“量”的违法性。 “量”的违法性是指合同订立、履行等过程中的欺诈性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被行为侵害的客体比较严重,危害社会共同利益的环境的,应当由刑法予以处罚。 “质”的违法性是指合同订立、履行等过程中欺诈性行为的违法内容危害了社会共同体的生存,达到了应予处罚的程度。 通俗地说,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并且达到了一定的程度。

 

  二、如何界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是指有履行合同诚意,因客观理由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故意违反合同的某一条款实际上,合同诈骗罪是利用合同订立的手段进行的,因此经常与合同纠纷混合交叉,有时甚至完全竞争。 我们在判断罪与非罪时,两者容易混淆,难以区分。 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实际工作概括为一点,即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这是区分两者罪与非罪的关键。 换言之,行为人是订立经济合同,正确履行合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产? 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是犯罪,反之则是非罪。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实践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主观心理状态

  是知道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虚构,掩盖事实真相,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还是有一部分履行能力,是夸大自己交易能力的方法,先取得对方信任,签订合同后,多方借故,扩大自己的交易能力。

  (2)、履约实际能力

  在一般合同纠纷中,行为人在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内,具有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来源、技术等,或者根据其法定的经营范围或者资金、来源情况,在规定或者约定期限到来时通过正当渠道否则,合同订立时虚构事实,伪造交易能力,其行为视为构成合同诈骗。

  (3)、欺骗对方的程度

  合同诈骗行为人在没有对方所需的货物、货源或者经营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欺骗对方,制造虚假事实的。 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伪造虚假的产权证明、银行证明、介绍信等欺骗对方。 或者回避法律,利用对方的疏忽和法律知识的不足,或者收买对方的代理人、代表,在合同的主要条款上做手脚,掩盖以合法形式诈骗财产的非法目的。 合同当事人有不确定之处,夸大了自己的履约能力,但客观上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在数量、质量等方面有不确定之处。

  (4)、履行合同的行动

合同签订后,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在其现有交易能力范围内极其履行合同,要么准备合同,要么为主动筹集,要么筹集资金,落实到行动上,如果有,不认定为合同诈骗。 相反,行为人未履行合同诚意和行为的,应当等待对方履约,获得非法利益后,欺骗对方正当要求,找借口,携款潜逃隐瞒,认定为合同诈骗。

 

三、界定合同诈骗罪坚持的若干原则

  (1)坚持无罪推定原则的一般经济纠纷和合同诈骗属于诈骗行为,有一些相似之处或相同之处,在办理案件时要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寻找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全面收集有利于或不利于行为人的证据,只收集有罪证据,无罪或

  (2)重视无罪辩解的原则。 在合同诈骗这类案件中,行为人通常应当以无诈骗意图、未实施诈骗行为、无非法占有目的、未履行合同等理由,对行为人提出的辩解进行筛选、审计,不将民事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3)慎重适用推定原则。 推定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立法权和司法权以及司法权内部的权力结构,必须审查和限制推定效力。

 

  四、合同诈骗罪的金额认定问题

  合同诈骗罪是成果犯,必须以诈骗分子是否已经骗取财产为标准认定既遂和未遂。 合同诈骗包括三个金额:被骗损失额、实际诈骗额和诈骗额。 这三个金额通常在量上不一致,以哪个金额为定罪标准,在实践中认识不一致。

  (一)诈骗受害额是指被害人因诈骗分子的诈骗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额,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是指可能增长的潜在价值,需要通过其他活动进一步实现,不明确,因此不应该认定,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情节来考虑。 受害者的直接损失比较容易确定,所以应该认定一切。

  (2)实际诈骗额是指骗子实际获得的财产额。 一般来说,实际诈骗金额与被害人被骗实际交出的财物金额一致,但有时被害人交出的财物送到骗子手里之前,途中因管理不善而丢失,或因其他原因诈骗人实际拿到的财物金额小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额。 所以,以实际诈骗金额为定罪额,如果不对这部分损失额负责,就要轻视骗子,使其得不到相应的处罚。

  (3)进行诈骗的金额是指骗子主观上预计诈骗的总额,通常表现为合同的基准额。 实践中,合同金额不是骗子实际想诈骗的金额,真正想诈骗的只是合同的预付款或存款,这种情况下,如果以诈骗金额定罪,可能会产生轻罪复审、处罚不良的结果,导致犯罪不适当。

  总之,对于具体案件,应该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目的、方式、过程、履行合同的准备、保障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等进行判断,正确把握其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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